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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水土坚持赔偿费征收和使用治理暂行划定

(1995年11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[1995]95号宣布)


  第一条 凭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坚持法》及其《实验条例》和《广东省实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坚持法〉步伐》,制订本暂行划定 。

  第二条 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、林草笼罩率50%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,开办经济(手艺)开发区、旅游开发区,修建铁路、公路、水工程、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,采矿、采石,陶瓷厂、砖瓦窑谋划性取土等生产、建设运动,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,必需缴纳水土坚持赔偿费 。

 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免交水土坚持赔偿费:

 � 。ㄒ唬┬私ㄑ!⒁皆骸⒕蠢显骸⒂锥啊⒐露旱壬缁岣@乱�,但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分治理免交手续 ;

 � 。ǘ┬∥宜郊椅藿ㄗ》亢蜕男枰�,在外地人民政府指定规模内少量取石、取土 。

  第四条 水土坚持赔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:

 � 。ㄒ唬┐邮路康夭ⅰ⒖炀茫ㄊ忠眨┛⑶⒙糜慰⑶饶被越ㄉ柘钅�,按现实破损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.5~1.5元 ;

 � 。ǘ┎墒⑸沾伞⑸兆┑饶被硕�,按现实破损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.7~1.0元 ;

 � 。ㄈ┛笊硕�,按现实破损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.3~0.7元 ;

 � 。ㄋ模┬藿ㄌ贰⒐贰⑺こ獭⒌缌こ痰然∩枋┫钅�,按现实破损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.1~0.5元 。

  各市、县可凭证外地现真相形,在省划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,确定详细收费标准,并报上一级物价、财务、水利主管部分备案 。

  第五条 水土坚持赔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分认真征收 。

  应缴纳水土坚持赔偿费的单位和小我私家,从建设项目动工之日起15日内按审定的收费标准依时缴纳 。逾期不缴纳的,逐日加收1‰的滞纳金 。

 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征收的水土坚持赔偿费,划分缴交同级财务,纳入财务治理,专款专用 。

  第七条 按分级治理原则,县(区)征收的水土坚持赔偿费,85%留县(区),10%上缴市,5%上缴省 。

  第八条 水土坚持赔偿费,主要用于被破损地貌、植被以及水土坚持设施的恢复建设 ;水土坚持宣布道育、手艺培训、科学研究及效果推广 ;聘用水土坚持监视监测职员及购置装备仪器的用度开支等 。 第九条 收费单位须向物价部分申领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证》,使用财务部分划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。

  第十条 本划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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